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 pubdate: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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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甲 方
单位名称: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协商首席代表:黄葆源
首席代表职务:党委委员、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其他代表:莫先成、罗平、晏春霞、杨维辉、陆彩霞、莫贵景
乙 方
工会名称: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协商首席代表:谢志双
首席代表职务: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职工董事
其他代表:甄海如、王炀、甘海才、郭旭、梁振柱、韦颖、许云本
第一条 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市有关条例规定,结合甲方实际情况,经甲方代表和乙方代表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对甲方和乙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的规定。
第二条 甲方应考虑自身的特点,根据工作需要招收和使用女职工。甲方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甲方进行改组、改制时,对能胜任原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三条 甲方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条 甲方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当男女平等,甲方应有计划地对女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及技术培训。
第五条 甲方应加强对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甲方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应与女职工所占的比例相适宜。
第六条 甲方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第七条 甲方应加强对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女职工组织应配合甲方行政,宣传女职工卫生保健及妇科防治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 甲方按规定一至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常见疾病检查。费用由企业负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第九条 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甲方应当为其安排其他劳动。
第十条 从事连续四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甲方视具体情况安排其适当的工间休息。
第十一条 甲方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人事的劳动。对正在从事的,应当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女职工怀孕 7 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
或者在哺乳期内的,甲方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或者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十三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 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四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享受产假14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第十五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从事人工终止妊娠 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 明,享有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第十六条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或产假期满,经本人 申请、甲方批准,可以请产前假或哺乳假(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第十七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 育保险的,按照甲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甲方支付。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 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
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甲方支付。
第十九条 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严重更年期 综合症的女职工,甲方可给予照顾,暂时调做其它适当的工
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二十条 在劳动场所,甲方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履行,甲方和工会要不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协商一致,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有效期 3 年。
第二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 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报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各一份。
甲方首席代表:黄葆源 乙方首席代表 :谢志双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2021年1月29日 2021年1月29日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2021年1月29日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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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甲 方
单位名称: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协商首席代表:黄葆源
首席代表职务:党委委员、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其他代表:莫先成、罗平、晏春霞、杨维辉、陆彩霞、莫贵景
乙 方
工会名称: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协商首席代表:谢志双
首席代表职务: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职工董事
其他代表:甄海如、王炀、甘海才、郭旭、梁振柱、韦颖、许云本
第一条 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市有关条例规定,结合甲方实际情况,经甲方代表和乙方代表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对甲方和乙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的规定。
第二条 甲方应考虑自身的特点,根据工作需要招收和使用女职工。甲方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甲方进行改组、改制时,对能胜任原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三条 甲方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条 甲方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当男女平等,甲方应有计划地对女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及技术培训。
第五条 甲方应加强对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甲方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应与女职工所占的比例相适宜。
第六条 甲方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第七条 甲方应加强对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女职工组织应配合甲方行政,宣传女职工卫生保健及妇科防治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 甲方按规定一至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常见疾病检查。费用由企业负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第九条 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甲方应当为其安排其他劳动。
第十条 从事连续四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甲方视具体情况安排其适当的工间休息。
第十一条 甲方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人事的劳动。对正在从事的,应当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女职工怀孕 7 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
或者在哺乳期内的,甲方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或者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十三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 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四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享受产假14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第十五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从事人工终止妊娠 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 明,享有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第十六条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或产假期满,经本人 申请、甲方批准,可以请产前假或哺乳假(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第十七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 育保险的,按照甲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甲方支付。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 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
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甲方支付。
第十九条 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严重更年期 综合症的女职工,甲方可给予照顾,暂时调做其它适当的工
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二十条 在劳动场所,甲方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履行,甲方和工会要不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协商一致,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有效期 3 年。
第二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 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报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各一份。
甲方首席代表:黄葆源 乙方首席代表 :谢志双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2021年1月29日 2021年1月29日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2021年1月29日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