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集体合同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集体合同



                            
单位名称: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协商首席代表:黄葆源                              
首席代表职务:党委委员、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其他代表:莫先成、罗平、晏春霞、杨维辉、陆彩霞、莫贵景





乙    方
工会名称: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协商首席代表:谢志双
首席代表职务: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职工董事
其他代表:甄海如、王炀、甘海才、郭旭、梁振柱、韦颖、许云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职工(员工,下同)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促进企业发展和三个文明建设,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集体合同是规范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受法律保护,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三条 工会代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依法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四条 企业尊重并支持工会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和地位,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企业制定和修改各项规章制度,讨论或研究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经提交职工(代表)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依法签订生效的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

 
第二章 劳动合同签订
       第六条 甲方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有权依法招聘员工。招聘员工应按照“先企业内调剂、后企业外招聘”和“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 甲方与员工遵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甲、乙双方都有责任指导员工明确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
       第八条 甲方单方要求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应提前征求工会意见。
       第九条 甲方经济性裁员须依据劳动法律相关规定执行,并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十一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按劳动争议有关程序处理。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企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按照“企业确保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经济增长率,员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在年初根据国家有关工资增长指导意见和上年度工资水平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居民生活消费价格指数及其他相关因素,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四条 甲方与乙方平等协商决定劳动报酬标准及其分配方式。企业本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分配上的同工同酬。
       第十五条 甲方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十六条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在试用期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办法
       第十七条 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十八条 甲方依法执行国家日工作时间的规定,保证职工至少每周休息一日。
       第十九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无论实行何种工作制,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
       第二十条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须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与乙方和员工本人协商同意后进行。
       第二十一条 由于加班加点有可能损害员工身体健康的,或者无视职工正当理由、违背职工意愿、强令延长劳动时间的,乙方应当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交涉或抵制。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参加基本社会保险,职工有依法享受保险待遇的权利。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条件的,可申领基本养老待遇。
2.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参加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定的医疗期内,甲方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4.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伤医疗期间,甲方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医疗期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退出劳动岗位,保留劳动关系;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
5.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在孕期和政府规定的产假、哺乳期间,甲方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第二十三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经劳动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该退出劳动岗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社会保险的有关工作,有权对甲方依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五条 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探亲假、婚丧假制度。职工病假、工伤治疗期间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有关待遇,依照政府规定执行。乙方有权实施监督。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六条 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设施、条件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岗位员工进行培训,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自觉接受上级机关和乙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会法》要求,乙方应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监督和支持行政的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二十八条 甲方在酷暑和严寒季节应分别采取降温和保暖措施,保证员工在良好环境下工作。
       第二十九条 甲方按照《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对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第七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条 各类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培训并遵循“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甲方应建立各类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提高员工科学文化水平及专业技术素质。全体员工必须接受甲方有计划的职业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劳动技能。
       第三十一条 甲方与脱产培训员工应当在培训前签订《脱产培训合同》,明确培训时间、专业、费用支出、为企业服务最低年限、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不脱产经过甲方职业培训的员工,当其依法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当事人赔偿培训费。
第八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有效期 3 年,并于期满前60日内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四条 对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无规定的,须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 签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商谈。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修订的合同应在修订后的七日内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第三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与乙方应协商变更本合同:
1.订立时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
2.甲方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导致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时;
3.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时。
       第三十七条 在下列之一的情况下,合同可以解除,应提前七日通知对方并依法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1.甲方被撤销、解散、兼并或破产等情形;
2.因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全部条款无法履行时。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1.甲方应不定期地监督检查本合同履行情况,督促各单位履行各自义务;各单位应将履行情况,不能履行义务的原因,及时向甲方汇报。
2.乙方亦应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3.职工代表大会对本合同的履行实行民主监督。
4.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在集体合同履行中的监督和协调作用。
5.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甲方违反集体合同规定,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以及赔偿。乙方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由有关责任的职工承担一定的经济和行政责任,工会按工会章程和工会内部规章制度承担有关道义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为规范集体协商行为,企业应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的本合同,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应在10日由甲方将本合同一式四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乙方应同时将本合同(包括附件)及说明报送上一级工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三条 生效的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并应在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副本报上级行政管理机关、工会各一份。



 

甲方首席代表 黄葆源              乙方首席代表  谢志双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2021年1月29日                  2021年1月29日